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水水当时就在事发现场。
你说,这个刑事拘留理由怎么写??
办案人绞尽脑汁,想了半天,憋出来个理由,叫,“非法见义勇为罪”。
没闹!!这个罪名是有的!
依稀记得,当初东北某地的一个小伙子,路上偶遇小偷,随即见义勇为,追了他妈的三四条街,然后给小偷抓住,一通暴揍。最后小偷因为偷了二百块钱,被拘留十五天,而这个小伙子,因为致人重伤,判了三年半……
而且,李水水的刑事批捕通知书上,写的也很有意思,用词很犀利!是这样的:
说,李水水是,私自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允许,自主抓捕危险逃犯,造成大规模枪击案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于XX年XX月……批捕!
因为李水水知道这事儿躲不过去,自己必须要有一个进去的理由,所以他确实承认了,自己去过现场,但为什么呢?
他说是,自己和林恒发因为经济纠纷,一直有仇,听说他犯案了,所以带人想去堵他,完了移交给公安机关。但没想到碰到越狱犯,林恒发手里也有枪,随即爆发冲突……
所以,这个罪名有了,他就进去了!
但他没咬乐天和廖勇……
这种逗B式的刑事拘留书,讽刺意味相当浓烈。说白了,就是他妈B的,随便找个理由先给你整进去再说,回头你有关系,那往上面用吧,我这儿是挺不住了!
……
相对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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