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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节(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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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楷式。】

    “以智治国国之贼”,“贼”者,泛指危害国家民族利益的人与事,如国贼、民贼、奸贼等。并非今人所理解的盗贼之贼字。以智治国,必然远离道德,以智识诈巧施政,以权谋私,妄作福威,此即是“国之贼”。经中“以智治国,国之贼”,正是指用聪明邪智治国,是巧伪的私智。此等智用之于纲纪,则纲纪必乱;用之于伦理,伦理则必乖;用之于家国天下,犹如披麻救火,反遭其殃。又好似毒汤止渴,反受其害。所以太上称为“国之贼”,以此警示后世的治国者。

    “以智治国国之贼”,主要是说用有为治国的害处。虽然治国者足智多谋,用心良苦,出于好意,但因自身缺乏道德,不能施以无为之治。其结果只能是愈治离道愈远,民德愈来愈失,这是以有为治国不可避免的弊端,必然是害国害民,故曰“国之贼”。

    “不以智治国国之福”,高明的治国者,当以无为无事而施政,不用智巧,施以德治,使民心淳朴,复归于道。安其居,乐其业,甘其食,美其衣。不被俗尘所染,不为私欲烦恼,心身康泰,安享福乐。上不以私智扰于民,不用机巧乱于政,天下共乐于太平,朝野相忘于无事,此乃国之福也。文中所言“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盖是此义。

    “知此两者,亦楷式”,世人不知“国之贼”、“国之福”这两者的本质差异,所以不知怎样是造福国家?怎样是有害国家?若能知此两者,则应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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