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丞相”;穆斯林史籍则称大断事官为“大异密”。
现在我们看到,大蒙古国在将其版图扩大到毗邻的各农业社会的最初半个世纪里,实际上是把草原体制下的蒙古式行政中枢直接引入三大被征服区,辅之以遍置于地方的达鲁花赤就近弹压,藉此辖制和支配专制一方的世侯或篾力克,由此实现对被征服地区的间接的军事、行政统治。这种情况,在忽必烈夺得汗位后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蒙古游牧国家的汗位继承问题,一直困扰在两种互相对立的原则冲突中。一方面,根据“幼子守产”的家产制原则,当儿子长大成家、离开父母独立生活时,有权带走属于父母的一部分财产(主要是牲畜)。最小的儿子不离开家庭,由他继承父母留下的大部分家产。这一原则影响到人们关于汗位继承权的观念,赋予幼子以某种优先权力。另一方面,从身为大汗所应当具备的政治、军事阅历、个人威望等资质条件考虑,往往是年长的儿子占有更多的优势;因此蒙古游牧社会在政治权力的继承问题上也有优先选择年长子嗣的传统。成吉思汗的妻子是在被敌对的游牧部落篾儿乞人俘获期间怀有长子术赤的。术赤的可疑出身更增加了当时汗位继承问题的复杂性。早在第一次西征之前,黄金氏族内就为此爆发过一场激烈的争论。明初从蒙古语译为汉语的《蒙古秘史》用十分生动的白话记述了这次争执:“临行时,也遂夫人(成吉思汗的诸妻之一)说:‘皇帝涉历山川,远去征战。若一日倘有不讳,四子内命谁为主?可令众人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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