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上推行兵、民分治的制度,许多世侯被削去军权,保留文职;接着又罢各地管民官世袭,立迁转法,收世侯符节,易地为官;对一家有数人居于要职者,规定兵民权不可聚于一门,诸侯总兵者,其子弟勿复任兵事。制下,河北大军阀史天泽子侄同日解兵符者凡17人。此后又制定官员俸禄,颁职分田;确定官吏员数、官职品从;省并州县,减缩地方建制二百余处。李璮之乱反而成为元廷推行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的促进因素。
忽必烈朝在行政体制的临民部分大规模采纳汉法,并不意味这个北族政权会按照中原王朝的范式全方位地实行“汉化”。公元10世纪的辽政权及其以后的北族王朝(金、元和清),与它们之前的北族王朝(如“五胡十六国”时期的绝大多数非汉族政权,北魏及其继承王朝,后唐、后晋、后汉等沙陀政权)相比,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们在统治了人口密度远远超过其原居地的汉族社会之后,仍然保留着“龙兴之地”作为种族和文化认同的重要资源。因此它们的制度体系必然会包含这样一些制度成分,其主要功能乃是反映与保障该支配种族及其文化认同、维护支配种族的至上地位。
在建立汉语国号“大元”以后,元政权并没有放弃它原先的“大蒙古国”的蒙语国号。元代后期的蒙、汉文合璧碑铭中,汉文“大元”国号,蒙语译作“称为大元的大蒙古国”,或者“大元大蒙古国”,或者译作“大蒙古国”。与汉、蒙语国号并行使用一样,元代纪年方式也是汉、蒙两种形式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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