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宫人诏
国有五典,幽闭为重;刑有六宫,明章内理。所以教之阴礼,诏之御服。至於衡紞紘綖之美,织絍织纩之事,任适於用,则有司存焉。顷年已来,仍遭寇盗,违其情性,则谪见天象;恣其供亿,则糜费国储,非以达冤烦振系滞之义也。宜放内人三千人,各任其嫁。其年老及疾患,如无近亲收养,散配诸寺安置,待有去处,一任东西。仍各与一房资财,以充粮用,并委府县官勾当,勿使侵凌,以成朕无为之化也。《全唐文 唐卷四十二 肃宗皇帝 放宫人诏》
唐肃宗皇帝《放宫人诏》所言宜放内人三千人,各任其嫁之内人三千人,即旧史、新史《唐书》所言之至德三载即乾元元年(公元758年)正月乙酉“内出宫女三千人”之宫女也。(《旧唐书 卷十 本纪第十 肃宗》、《新唐书 卷六 本纪第六 肃宗》)
也即唐时宫中所言之内人,即普通宫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