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义与法的冲突

第10章 一吐为快(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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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2月27日下午,宁乡县政协会议室,历来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与中共宁乡县委、县政府领导人协商本县有关重要人事安排、重大改革和建设举措的地方,今天聚集了公捡法司四长及其率领的有关人员,就沩山乡大冲村血案如何定性,处理,展开了热烈地讨论。主持人的开场白简单明了,他把充足的时间留给与会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蔡建国(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黄新民携带自制尖刀为了防身。此前,很可能高桃花吓唬过他:你老到我这里来纠缠,我会喊人捶你一顿。黄新民此次来,只睡在高桃花床上并没有殴打、侮辱高桃花。如果黄新民殴打、侮辱高桃花,高桃花呼救,龚寒冬、高铁辉等人赶来救助,这就是见义勇为。我认为,黄新民杀死龚寒冬,犯有故意杀人罪。而高铁辉、高革文、高胜样等人穷追猛打黄新民,并绑在杉树上,犯有伤害致死罪。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刘祖为(公安局副局长):此案复杂,这不是单纯的抓杀人犯。如果黄新民威胁高桃花,性质就不同了。他俩恋爱、同居,已成事实婚姻。有了矛盾,应通过乡村调解。高桃花邀集兄弟们,带了凶器,将黄新民包围,要抓了送乡政府。黄新民觉得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当有人开后门进屋时,他拉开前门逃跑。这无可指责。他逃跑时,被龚寒冬抱住又捅了龚寒冬一刀,没捅第二刀,他的目的还是为了逃跑,不是为了杀人。高铁辉、高革文、高胜祥等人将他包围,打伤,又将他绑在杉树上,导致他的死亡。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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