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男;依据,骨盆下口和耻骨下角成七十一度至七十三度角。年龄,十八至二十岁之间;依据一,腰椎笔直,依据二,耻骨没有下垂迹象。依据三,“12.3”案的头颅的牙齿排列整齐完好,紧凑饱满,牙龈处无缝隙。年龄也在十八至二十岁之间。也应该作为这具无头尸的参照物。身高,一米七一至一米七四﹙身长,一米四六。﹚死亡时间,四个月左右。
致命源:一,头颅在脖颈齐肩处被分离,应为利器切割;二,右小腿骨断成三节,应为棍棒所致。
补充说明:坑中有一根直径五公分左右,长一米三的柳树棍,经对案发现场的勘察,此柳树棍和坑西边第三棵柳树上的一截残枝完全吻合。利器砍削的痕迹清楚在目。
备注:阎怀礼发现尸体之后,赶往马家集派出所报案,有两位摸鱼人保护现场。一位叫甘得君,一位叫赵大炮,都是马家集人。
另一部分材料应该是现场拍摄的十几张照片,这些照片正挂在史可染房间里面的绳子上,刚洗出来。
“郑队长,这具尸体很可能就是包俊才,无论从年龄看,还是从案发地点以及和包俊才的关联度来看,或者从尸体腐烂的程度与死亡时间来看,都能成立。”
“我同意毕老的分析。”李云帆道。
“你们等一下,我去把金所长喊来。”郑峰从椅子上站了起来,打开会议室的门,站在走廊上:“金所长,您过来一下!”
“哎!来了。”
不一会,金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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