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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章 抓孔府大管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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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了这个原则,并加以发挥。唐朝将其扩大到了“同居相隐”,就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奴婢等也负有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
    《大明律》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
    儿子包括儿媳,若向官府告发父亲、公公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儿媳处以重刑。
    当然,“亲亲相隐”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其例外情况的。由于亲亲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孝”,而根据儒家理论,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忠”。
    那么,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
    也就是说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不适用同居相隐这个原则,必须揭发。(谋反和谋叛都好理解,这个“谋大逆”的罪名,是指破坏封建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阙的行为。)
    原本这些人为孔家隐藏,如果真的要审问的话,反而容易横生枝节,也没有办法牵连到孔家的头上。
    但是现在却不一样了,整件案子已经成了谋反的案子,陛下被人刺杀,早就有了名义。
    牵扯到谋反的案子,那么也就牵扯到了忠,无论怎么做都不过分。
    在刚刚离开陈公公的一瞬间,许显纯已经想到该怎么做了。
    “把那些人全都带过来,本官要好好的审文。”许显纯冷笑着说道,
    “是,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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