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此所派八委员者,旋诣宪法起草委员会,要求出席。宪法会议以该会议性质与两院不同,大总统对于该会议,既无提案权,自无特派员出席说明之理由。起草委员会亦以政府委员出席宪法起草会议,无法律根据,且宪法起草规则所规定,除两院议员外,其他机关人员,不但不能出席,即旁听亦有所不能。遂以此理由,拒绝政府委员。于是袁于二十五日通电各省军民长官,反对宪法草案,谓“民党议员,干犯行政,欲图国会专制”。其全文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俱在,无可讳言。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闻其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特举其最要者,先约略言之。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此必须废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院,得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云云,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各部总长,虽准自由任命,然弹劾之外,又入不信任投票一条,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则国务员即不违法,议员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众议院员数五百九十六人,以过半数列席计之,但有一百五十人表决,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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