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所以这间包装设计公司才以工作室侵犯了他们对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将法人宁立夏告上了法院。
宁立夏觉得不可思议,很快打给相熟的律师,律师分析过之后,却建议她和解。因为设计公司在完成设计图后随即在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有正规的《作品登记证书》,而工作室出产的月饼包装盒与他们的作品虽有些许差别,但从整体上来看,却很明显地构成了实质上相似。
更重要的是,设计公司图样的创作时间先于月饼包装盒、广告宣传册和海报产生的时间,宁立夏又提供不出有关月饼包装盒图案设计的来源及设计过程的证据。没有合法来源,可以说是必输无疑。
宁立夏只得同意和解,央律师代自己与对方商谈具体的赔偿事宜。
折腾了几天后,事情终于有了定论,赔偿金额被律师压到了对方开价的五分之一,宁立夏尚且可以勉强接受,但对方让工作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包装盒及宣传物的要求她却实在难以同意。
包装盒的价格远比月饼本身高昂,如果全部销毁,损失简直难以估计,换了包装及广告语,之前的大量宣传也等于白费力气,月饼卖不出去,连差人运走销毁都是一笔不小的花费。
更让宁立夏感到无奈的是,距离向蒋氏及万丰交货的最后期限仅剩三天,就算她拿得出做新包装盒的钱,再找人重新设计、印刷包装盒根本来不及,月饼总不能等到中秋节后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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