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犯罪心理档案(第1、2季)

第35节(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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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命。而于明远因这起伤人事件,被劳动教养半年。

    1978年冬天,距离他第一次伤人过了四年时间,那年他在一处砖窑做工,与一个16岁的少年相处得不错。后来他把少年骗回家,毫无缘由地用绳索将其勒死,然后弃尸到村外一处洞穴中。当时少年的尸体是蜷缩的,没穿衣服,手脚都被折断了。他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后来改为有期徒刑,于1998年9月刑满释放。

    可以说,以上的背景调查,让于明远与“罪犯侧写”更近了一步,他不但具有犯罪前科,而且是杀人前科,这无疑为他多年之后的连续杀人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胆识。可是为什么他再次杀人,会出现在获释整整10年之后呢?

    通常犯罪心理学家认为,连环杀手前两次作案中间相隔的时间,是最难判断的。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年,甚至几十年。而对于连环杀手再次作案的原因,往往都归结于反复经历“挫折”,但于明远的情况恰恰相反,他再次作案正是他生活开始滋润的时候。对于这一点专案组有些想不通,因此对于明远是不是凶手,还心存疑虑。

    其实这一点,在韩印看来是可以解释得通的。它涉及一门叫作“闲暇社会学”的学科,简单说来,就是指人闲暇下来,便总要找点事情打发时间。对于那些因没有工作、经济窘迫等原因被动空闲下来的人,如果他们有反社会人格,在这个时候容易引起激化,比如“小径杀手杨树明”;而因经济转好、收入增加等正面因素,可以自由掌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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