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特征,长2.2厘米,与死者脚上所穿鞋鞋底特征吻合。b组鞋印系43号皮鞋鞋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经查,死者遗留的鞋只均为42号,且均无此鞋底特征,疑似犯罪嫌疑人鞋印。
足迹证据:因须对连续足迹做综合分析,此处略。
毛发证据:无,纤维证据:无,武器证据:尼龙绳一根,与索沟内花纹印痕相符。
区域二:生前主要活动区域,包括卧室床铺周边、洗手间,以及常用通路。
整体描述:死者床铺凌乱,被害前疑似面窗背门而坐,床铺周边堆放编织袋四只,装有换洗衣物、日用品、书籍等,垃圾筐内无有价值证物,洗手间无最近使用迹象。
血液证据:墙面血迹多为陈旧蚊虫血迹;精液证据:被褥有陈旧精液;其他体液证据:无;
汗液证据:被褥有陈旧汗液;唾液证据:枕巾有陈旧唾液;尿液证据:便池有陈旧尿液;
指纹证据:多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指纹,a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初步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左右手五指指纹,遗留者不详。
掌纹证据:个别处提取到分属不同人的两组不完整掌纹,a组含左右手掌纹,比对结果系死者所留,b组含左右手掌纹,遗留者不详,掌纹形态与b组指纹构成一体,系一人所留。
鞋印证据:有多处42号鞋鞋印,与死者遗留鞋只可配伍,有少量43号鞋印,均为前述右脚脚弓处有一缺损小圆圈特征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