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
“你先打个电话问问,22栋到30栋有没有叫张伟的年轻人。”
“好。”
沈天成拿出手机拨给张经理,简单说了一下,挂断道:“谢队,张经理不在办公室,他让保安队长过去了,现在正在查,”
谢天用刚配发的警务通手机查询了青青佳苑的居民户籍,九幢楼,住了大概三百户人,其中姓张的有二十六户,有两个叫张伟的,一个64岁,是二轻局退休职工,一个45岁,在广告公司上班,两人都不符合条件,18到30岁的有十七人,但都不叫张伟。
“会不会是搞错了?”坐在旁边盯着他手机看的小刘问道。
沈天成回忆了一下溯源过程,感觉没有差错,接话道:“谢队,刘哥,应该不会搞错,数据不会说谎,张伟也可能是小名。”
“还是过去一趟。”谢天皱眉沉思,警察注重的是证据,调查取证到了哪个阶段就采取哪种方式,必须要“条件成熟”,比如说什么时候可以给嫌疑人的手机上技术手段监听监控,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程序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技术手段有着明确的规定,超出使用范围就属于滥用技术手段,就属于严重违规甚至违法。
其中一条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经过批准可以用技术手段。
公安机关没有手机定位设备,只能经上级批准后带着相关材料到移动、联通等电信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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