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聘的正妻,其他的女人,再得宠也只能是小妾。
就像二爷家这样!
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正妻受礼法保护,没有犯大错不得随意休妻。妾是商品,等同于市场上的牛马,可以随意买卖。
所以说,在中国古代早几千年就有妇女保护法了,当然,是礼法。
哪像现在,离婚就跟脱了裤子撒尿一样方便随意。
在过去,你没有七出的理由,你就是说破大天去,也不准离婚。
当然这种婚礼制度毕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很多怨妇怨偶。
但是~~~
这种婚姻制度也最大可能的保证了一个家的完整性;
最大可能的保住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妇女、婴幼儿);
最大可能的保证了文化传承的延续性;
最大可能的保证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性!
谁反对?谁赞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