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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聘的正妻,其他的女人,再得宠也只能是小妾。

    就像二爷家这样!

    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正妻受礼法保护,没有犯大错不得随意休妻。妾是商品,等同于市场上的牛马,可以随意买卖。

    所以说,在中国古代早几千年就有妇女保护法了,当然,是礼法。

    哪像现在,离婚就跟脱了裤子撒尿一样方便随意。

    在过去,你没有七出的理由,你就是说破大天去,也不准离婚。

    当然这种婚礼制度毕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很多怨妇怨偶。

    但是~~~

    这种婚姻制度也最大可能的保证了一个家的完整性;

    最大可能的保住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妇女、婴幼儿);

    最大可能的保证了文化传承的延续性;

    最大可能的保证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性!

    谁反对?谁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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