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社会职务。
他的很多意见,都在业内有着很重的分量。
隋波借着这学期上课和吴教授接触比较多的机会,找他专门谈了目前易趣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电子支付方面的问题。
向他咨询从法律角度,“易付通”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用户在支付平台上建立虚拟账户,是否合法合规?
在没有相关条文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易趣推出这类产品,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和阻碍?
吴教授对这个课题,其实早已有所关注。
他也向隋波透露了一些信息。
其实自从电子商务这种基于互联网的商品交易模式开始出现,有关部门就着手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涉及的面太广、情况也比较复杂。
吴教授说道:“像你所说的电子支付,看起来应该属于银行法的范畴。
实际上,其中还包括电子交易中的合同条款,这属于合同法范畴;
电子签名,这属于签名法范畴;
还有电子交易中的数据隐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甚至反洗钱……”
他笑道:“你想想,涉及到这么多部门,这么多门类的法律,要想从出台正式的法律法规上,来进行规范,那必然会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法律的一大特性,就是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
法律的创制过程,是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法律的发展过程。”
他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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