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武力。
别说是对岸的鹿、河里的鱼,就算树上的松果也全都属于领主,其他人是不能动的。好像有种说法,到对面去捡拾枯枝——拿枯枝生火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砍伐——如果遇到了熊,那么被熊吃了不犯法,把熊打死是不行的。最多打跑它,甚至连打伤它都有可能被判为“破坏领主财产”。
达贡相信托班不会做出那样愚蠢的判决,但真要这样判了,其实完全符合坚古族的法律与习俗。达贡看着手里的鹿,一时陷入两难。他去捕猎完全是出于猎人的习惯,为的是获取食物而不是娱乐,甚至他都不是只为满足自己的口腹欲望。
可仔细想想的话,他违法了。两只鹿是达达司家族的财产,他不能随意捕猎,这等于是偷盗。他完全可以说自己在森林巡视是经过托班领主同意的,两只鹿对自己造成威胁,出于自卫,他将两只鹿击杀,但想要完全免罪的话,他必须首先是个“大人”、“老爷”,这样才有完全自卫权利。而一个平民就只有完全的逃跑权,还手都要考虑会不会损坏财产。
他自认为不是老爷,可他要么是老爷,要么是罪犯,这可麻烦了。甚至仔细想一想的话,就算他是个老爷并且使用自卫权,可也不能把别人家的财物洗剥干净,自作主张给处理了啊!所以无论如何,他都犯了罪,需要领主进行审判。
“这一定有问题。”达贡放下刀子和鹿,一屁股坐在河边思考起来。这时,那个坚古族妇女问道:“大人,是不是累了?要不让我来处理吧。我做过皮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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