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在天者之即为理;以天制人,而不知人之所固然者即为天。凡此类,易、书、诗、春秋、周官、仪礼之所不著,孔、孟之所不言,诎之斯允矣。
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閒,非无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法定故也。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若于绞、斩之外,加以凌迟,则政之所除,女直、蒙古之所设也。
夫刑极于死而止矣,其不得不有死刑者,以止恶,以惩恶,不得已而用也。大恶者,不杀而不止,故杀之以绝其恶;大恶者,相袭而无所惩,故杀此以戒其余;先王之于此也,以生道杀人也,非以恶恶之甚而欲快其怒也。极于死而止矣,枭之、磔之、轘之,于死者又何恤焉,徒以逞其扼腕齧龈之忿而怖人已耳。司刑者快之,其仇雠快之,于死者何加焉,徒使罪人之子孙,或有能知仁孝者,无以自容于天地之间。一怒之伸,惨至于斯,无裨于风化,而祗令腥闻上彻于天,裴政之泽斩,而后世之怒淫,不亦憯乎?隋一天下,蠲索虏鲜卑之虐,以启唐二百余年承平之运,非苟而已也;盖有人焉,足以与于先王之德政,而惜其不能大用也。
周制:六卿各司其典,而统于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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