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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六篇(五)(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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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遇某之某曰”的筮例;或说“筮之,遇某之某曰”的筮例,多不是现在“易学”上认为的“变卦”筮法,即所谓的是有“本卦”里的“爻变”而得“变卦”(即新的一卦)的说法。而《左传》里记载的“筮之,遇某之某曰”筮例绝大多数是“变繇”筮法,这正是由春秋《周易》文本的结构形式所决定的了。
    后人把《左传》里出现的“以《周易》筮之,遇某之某曰”的筮例,说成“变卦”,则是错误的说法。《左传》里记载的无论是“以《周易》筮之”,或是以《周易》“引之”(即引用繇式文本《周易》里的文辞直接用于说理),无不表明的是使用的一种文本,即春秋《周易》文本。这些已在“《周易》文本说”中讲的很明白。那么今天易学界上把《左传》里记载的以《周易》筮之的筮例,说成是“变卦”筮法,实乃是不懂春秋时期的春秋《周易》文本结构形成所致。
    在“易学”上有两个概念,即“变卦”与“卦变”,而在历史上也没有明晰其概念,有时候则是混为一谈的。
    我们先说“卦变”。
    “卦变”说的源头。《系辞》云:“是故《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
    这应是《系辞》中所讲的“卦”之来法,即“八卦”(或称六十四卦)生成说法。
    《说卦》里也有说法:“《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震》一索而得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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