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也有的娶十二、三的女子作童养媳。
1950年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到1962年,结婚年龄平均保持在男20岁左右,女18岁以上。1963年提倡晚婚晚育年龄一般较法定年龄(男20岁,女18岁)推迟3岁,1984年男女初婚平均年龄在23岁左右,1993年元旦地方政府为实行晚婚晚育,规定男22周岁女23周岁以上方可结婚。
古时妇女受“三从四德”“忠贞守节”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婚姻依从“婚妁之言”听从“父母之命”离婚率甚低。
关于近亲结婚,以前人们认识不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常有姑表、姨表关系结婚者,谓之“亲上家亲”。后人民政府颁布了《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人们对近亲结婚的危害认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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