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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废缠足(四)(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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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合法取得的私人财富受到民府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一条:希望营公职人员不得娶缠足女子为妻,如有违反开除公职,普通百姓不受限制!
    第二条:缠足属于陋习,民府持反对态度,如果女子自愿缠足民府不加干涉,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女子缠足,包括女子的父母,违者以虐待伤害罪入刑!
    第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虐待他人包括父母对待子女,如有虐待行为将根据伤害程度量刑,造成死亡者死刑!
    第四:百姓住宅属于私人空间,不经允许不得入内,公务人员执法例外,执法者需要持有执法证件!私闯民宅者主人有权利以任何方法进行反击,造成伤害不追究任何责任,私闯民宅者根据对私宅主人家的损害程度进行赔偿,严重者除赔偿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法令自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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