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之前九个人也讨论过多次,一开始分歧较大,后来渐渐比较统一,最大的一致原则不轻放也不过分惩治。
能够达成这个原则主要是吴世杰他们受到现代社会三观影响深刻,另一个也是自身没有伤亡,没有报复什么的念头。
九人达成的共识后来者也一致同意,只是在具体处理尺度上十八人有分歧,有人主张严一点有人主张宽大为怀,特别是那些第一次参加者属于被诱惑与威逼性质,处分太严不大好。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些人虽然有被逼因素也是有一定的自身原因,实际上他们在孟氏控制区潜移默化也是对抢劫有些认同与对发横财的羡慕。
这二种意见都有道理,好在双方没有原则分歧只是尺度宽严主张有些异议。再说十八人也不会为此吵架外,中间人的意见更为多数。
中间人的意见乃是索性参照刑法为每个俘虏定罪,从最少三年到死刑为主。另外判刑后也不是关起来,而是押他们劳动改造,反正他们现在没有开什么矿,如采石场、砖窑之类地方看守方便需要的人力也多。
有了这个大原则接下来就是只要有兴趣就可以参加的审判环节,只是所谓审判并不审只是判,依据是审问记录。因为这审问记录不仅有每一个俘虏的自我交代,也包括对他人的揭发并加后面的核实。
如此之下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可以证明的,至于正规审判他们也不可能,而做到这一点在明末已经是不枉法处理了,因为处理每一个人时他们至少会三人一组进行讨论的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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