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
皇帝与官僚体系之间存在许多类型的情况,其一是能达成共识,共同行动的事,如兴盛大明,富国强兵。一些在伦理上的赞同,实际态度各异的事也可列入此类,如惩治贪污,对官员来说,并不太反对惩治别人,但不希望惩罚自己。朱弘就是要与官僚体制求同存异,先办易办的事,所以一开始就查办贪污且从阉党开始。
其二是一些需要说服或努力,才能取得共识。一些事经过说服,或争论虽然可以取得一定程的共识,但也难以达到惩治贪污那类事的基本上程度或表面上能达成共识的事,而是存在一定范围的争议的事,或者说处于相对顺势或相对逆势。这类事就要看其事情的意义,朱弘认为“官场风气”、“限田政策”、“地丁银”的政策对大局很重要,所以坚决要办,只是要做到集中精力办这几件事,也就是说,这类事要办得少,才在可能成功。所以这几件事也是这几年的主要事务。
其三是会爱到普遍反对的事,那还是不办为好。当然如果社会事务少,又不怕与官僚处于明战状态,则办一两件也可试试。现在大明事务众多,不宜与官僚处于明战状态,就暂时不要办逆势之事。
其实世事有许多类型,有的事,不得不为,有的事需尽力而为,也有的事,不可为。许多事需要分析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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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日根部落也举行了一次规顺大明王朝的仪式,正式成为朱弘的下属。因为除了莫日根,以前也有蒙古部落归降大明。明初时期,大明对北元反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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