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一方不认可这种说法,认为延中一方有点强词夺理。
按照交易规则,收购一方在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应当实施公告。
谁也不能能恰好收购百分之五股份,既不能多一股,也不能少一股。
既然规则是百分之五以上,具体多多少也没有规定,宝安一方不认为自己违规。
所以说,延中一方这种反驳,显然缺乏力度。
这便是具体细则问题。
如果规则制定的很详细,肯定会制约收购一方的行为。
如果在细节上没有具体规定,也很难说宝安一方行为不当。
当然,宝安一方的小心思,各方都很明白。
一旦发布公告,宝安一方的收购行动将会受到制约。
首先,有关的交易规定是持股达到5%之后,每次只能最多购进延中股份2%股票。
问题就来了,想要取得控制权,需要好多次百分之二股份,延中股份的股价还不涨上天去了?
那么,在接下来的操作中,对收购一方成本必将大幅提高。
而事实上,当日宝安一方一次性多购进11.42%,显然是钻空子。
作为主动攻击一方,在操作之前肯定会有所研究,权衡得失,使得此次收购行动完美收场。
至少相比延中一方而言,宝安一方有备而来。
至于延中一方的指责,对此,宝安并不承认自己操作有误。
总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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