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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重生的资格(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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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现有公约当然严厉禁止有人不断复制自己,让多个自己同时生存在这个世界上。
    除了意外死亡有严格的重生程序之外,即将自然死亡之人和残疾人的重生法定程序亦十分严格。
    各国及联合国对此的法律规定基本大致如下:1、某个人(简称A)身体机能衰竭或者残疾后,A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部门向医院申请获得关于A身体机能衰竭命不久矣,或者残疾的医学证明。2、A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部门持上述证明,向各国**卫生部门申请获得“重生”资格(联合国卫生署也有审批权)。3、有资质的医生在卫生官员监督下,先将A本体麻醉,复制其灵魂,交给卫生官员,用电子邮件发往联合国卫生署,由卫生署安排将该灵魂存放入服务器中。4、同一医生在卫生官员监督下将A本体安乐死。5、同一医生在卫生官员监督下,启动克隆程序。6、A自身DNA克隆人婴儿出生,经检查无健康问题后,卫生官员联系卫生署,将A灵魂从服务器中“接出来”,交给前述同一医生,注入A新身体内。
    此外,克隆只能用克隆仓进行。
    也许有人会认为,婴儿在克隆仓内也是有意识和记忆的一个个体,因此在“重生”技术实践早期,部分国家也确实采用当婴儿还未出生,其大脑刚刚有自我意识就立即注入灵魂的做法。
    但是这样会导致一些问题,首先,婴儿出生死亡率虽然已经大大降低,克隆仓相较自然**更是安全稳定,但安全不是绝对的,让一个新灵魂没出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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