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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章 维持“法统”(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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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沿用孙中山的“五权体制” 以及1946年12月 “国民大会” 通过的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是《五五宪草》。根据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一个国家由乱到治,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北伐战争的结束是军政时期的结束,训政时期的开始。但何时结束“训政”,开始“宪政”, 国民党一拖再拖。 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孙科等提议依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规定,应从速起草宪法,召开国民大会,要“结束党治,还政于民”。

    1933年1月,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对中央全体会议通过的25条原则经过研究,反复修改7次, 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这份宪草,所以又称《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分为 “总纲”、 “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 “中央政府”、 “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这实施和修改”共8章。 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实施“权能分治”原则,即“政府有能、人民有权”的原则。第二,实行“五院制”,以国民大会执掌中央政权,以“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五际执掌政权。行政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

    既然要依法办事,至少在表面上要说得过去。比如,曹锟贿选成为千古笑谈,但正如有人所说,曹锟所以贿选,至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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