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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章 维持“法统”(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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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应该由第一届的国大选举出来的。第一届国民大会是民国卅七年三月廿九日开会的。国大代表的任期从卅七年三月廿九日开始,扣足计算,要到四十三年的三月廿九日,才算六年任满,而第一任总统副总统,是卅七年五月一日由国民大会公告当选,至五月廿日才就职的。依据宪法第廿九条,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90日召开。第一任总统任满前90天,就是今天,正是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六年任期之内。所以我觉得第一任总统‘任满前90日’或‘任满前60日’,都在第一届国民大会六年任期之内,所以第二任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是第一届国大代表的任务。……所以我们今天的集会,是完全合法的,是完全有宪法的根据的。”

    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代表总额一千二百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20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1936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抗战爆发,原定当年召开的国大不得不延期。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鉴于自1913年以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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