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进入自己家族创立和捐建的修道院,或是自己早年捐助过的修道院。例如11世纪30年代,子爵乔斯林和妻子艾美琳(eele)在鲁昂地区为本尼狄克修士建立了圣凯瑟林修道院,为修女建立了圣阿曼特修女院,并分别给予丰厚捐赠。到两人晚年时,便各自进入修道院生活[6](pp38~39)。
第四,妻子追随过宗教生活的丈夫。中世纪的修士和教士中许多是已婚男性。基督教会改革后,实行不婚制,要求教士独身,修道院亦要求修士放弃婚姻。教会和修道院的规定致使那些放弃了婚姻的教士和修士的妻子也不得不进入修道院修行。她们之中不乏受到丈夫影响,满怀宗教热情而自愿修行者;但多数情况是,丈夫为了自己的伟大理想和光辉前程,劝导、要求或强迫妻子修行。海萝丽斯就曾在丈夫阿贝拉尔的要求下两次进入阿根杜修道院,但是她说这绝非出于对上帝的爱和她本人的意愿,而是阿贝拉尔的命令使她带上了修女面纱!与做修女相比,她更愿做阿贝拉尔的娼妓和陪睡者。
3、寡妇
“寡妇”一词英文为,意即“被剥夺”[11](p25)。从词源即可理解,“寡妇”的意义不是私人的或表示感情的,而是社会性的;成为“寡妇”不仅意味着失去丈夫,同时也意味着被剥夺了法律代言人、经济手段和社会地位。在中世纪的西欧,男子失去配偶后仍然能够控制他的经济,维持他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11](p26),仍然能够照原样生活。妇女就不同了,当她们面临“被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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