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往来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
威赢公司称,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人民币12.46亿元。
因此,按照双方上述约定,威赢公司作为《西游降魔篇》的制作方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两者共计人民币1.77亿元。
但目前华艺兄弟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
虽然威赢公司多次向被告发函催索,但华艺兄弟一直未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
故,威赢公司将华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艺兄弟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币8610万元。
但是,华艺兄弟则辩称:1.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了《西游降魔篇》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就票房分红问题,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双方最终实际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未生效。
2.代表被告就《补充协议二》洽商的员工娄某也不具有签署的权限,其与原告员工的往来邮件亦是洽商行为。
3.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当为被告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票房总收入。
票房总收入还需扣除院线分成,才是被告实际取得的收入数,而该收入数并不足5亿元。
因此,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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