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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阿秀的身世(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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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在旧时的中国甚为流行。通常是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这一天,童养媳和新郎只须换上一套干净的衣服,办几桌简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就行了。这样的操办婚事,既省事又省钱。
    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一个就是从道旁路边拣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这些女孩被抱养回来后,一般不送去上学读书,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等到长大要“圆房”时,如小女孩不肯,就采取强迫手段“圆房”。所以,这些童养媳,从小就被迫扮演了一个小媳妇的角色。
    虽然童养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买卖婚姻的结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会有严重婆媳关系。但也有一些童养媳婚姻,是以属于买卖婚姻而成立,她们地位一般较低,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
    但有一些较为幸运的会有比在亲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虽然她们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亲生子女,但在亲生父母家中,可能过着贫困艰苦的生活。如未婚夫于圆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有的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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