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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新法利弊(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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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机枢而造成的变法派势单力薄的局面,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变法之官员参加,议论各项问题;另一方面让三司判官、发运使、转运使及内外官员,以及诸色人等陈述意见。并于同年九月选派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广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以便从对现实情况的了解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兴利除弊、变而通之。
    在制置三司条例司积极努力下,胜吉十七年九月之后,连续发布了由吕惠卿拟就的均输、青苗、农田利害条约等法的实施细则,对役法的变革也确定了使民出钱雇役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改革事业蓬勃展开,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
    胜吉十六年,朝廷一年的收入为一亿零五十万贯,经过在京东东路、京西南路、河北东路、河东南路四路施行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清理出未纳税的兼并土地八千万亩、隐户一百五十万户,田税按每亩一斗计,役税按每户出一丁,每丁四百文计,仅此四路增加的田税、役税就高达五百四十万贯。当然,此四路也正是因为土地兼并加剧,才会致使民反,其它各路未必有如此多的兼并土地和隐户,但据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各路的相度利害官(注: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派往各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汇报情况来看,如大周京畿路及二十八路都施行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朝廷每年将增收至少两千万贯,约占年收入的两成。如果加上,因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均输法在大周施行所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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