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客户公司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也就是说——简桔做为“相关人员”,还处于“不得违规买卖股票”的禁止期以内。
可是,有必要这么较真地“遵纪守法”吗?到底是“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这个论题自从人类有法律以来,就没有真正辩论明白过。
她虽然来华诚时间不长,但也知道有很多同事——不用自己的身份、用别的方法间接“炒股”,高层领导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沈之海和她没有亲属关系、也没有关联关系,如果他自己不说、是没有人知道她的“善意提醒”的,退一万步来讲,就算他说了什么、她用一种隐晦的方式去提醒,也构不成任何证据。
没有证据的事情,就是没有做过。
简桔觉得自己不是“圣母”,也不是“傻白甜”,没有必要去做道德的“标兵”和“模范”,如果眼睁睁看着沈之海的钱打了水漂,她才是于心不忍的。
自己眼前的朋友有难、都不去救,那些虚无缥缈的、法律的被保护者,又在哪里呢?
简桔抬起头看向沈之海,严肃地轻声说道:“我主要是做外围工作的,对于起安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既然对股票代码这么熟悉,而且做为起安年报项目组的成员,怎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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