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大宋有毒

050 信托机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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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
    翻译过来大概就是以下的意思:对亲人离世的遗孤,政府有责任将他们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并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等遗孤长大成人,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给还他们。
    宋朝政府希望通过官方的检校制度,使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权益获得保护,免遭他人侵夺。除了大方向之外,还有具体执行的法律条文和制度。
    一、“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
    宋朝的检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凡符合检校条件者(亲人故去、只留下孤儿与财产),均须报官检校,否则就挨板子;
    二、“州、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许越诉”。
    不符合检校条件而官府强加检校的,允许受害人越级控告;
    三、“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
    官府如挪用检校人户的财物做他用,要追究法律责任,判刑两年;
    四、“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若有毁失,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
    检校库的人户财物如有损坏或遗失,官府须给予赔偿;
    五、“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资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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