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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渔歌子(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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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载,“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也就是说,到了北宋,刺配之刑开始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发配+刺字”合起来被称为“刺配”,这是从宋朝时期开始兴起的一种刑罚。在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时代,“刺配”可以说是一种相当重的刑罚。
    虽然本朝的大赦比较多,每次大赦,便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但一旦被刺字,便要伴随人的一生,这些犯人就算被释放,也难以洗刷掉脸上的印记。
    这些水匪一旦被拿获,即便尔等未害人命,但刺配之刑是逃不过的。嗯,少不得要在颊边刺个“夺”字——这种纹身可一点都不酷。
    大宋律法规定,罪犯脸上刺的字,根据所犯罪名而定,对于盗窃犯,刺“窃盗”或“盗”,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刺“抢夺”或者“夺”字,对犯有劫窃官仗、伤害吏人等罪者,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诸如此类。而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安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苏三望着正攀附而上的水匪,已能看清那一张张凶相尽露的脸庞。他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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