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江边的渡口处发现了一具男尸。那具男尸被人在脖子处放了血,杀害了。凶手估计是害怕尸体会浮上来被人发现,竟然在尸体上绑上了许多的石头,沉到了江底。但是不巧的是,前几日,下了大雨,江上涨潮了,又把已经沉到了江底的这具尸体给冲到了岸边的草丛里。被一个艄公发现了,赶紧报了官。这才让这个惊天的大秘密浮出水面。如果不是这一系列的巧合,前几日又下的那一场大雨,估计这具尸体的主人就只能含冤被永沉在了这江底了。
后来,官府查案,查到了这尸体的主人生前在镇上买肉的时候,曾经与这屠夫有过争吵。而且官差也在那屠夫运猪肉的推车上发现了人血。人证与物证都有,而且各项证据互相印证,于是水落石出。就立马将这个屠夫抓进了大牢。基本上是已经定罪了,今日这过堂不过就是走走形式。是县令为了草拟定罪量刑的意见后,上报给上级衙门的。
因为像这样的杀人大案,州县衙门是不能自行审理结案的。明朝的州县是只能审结仗一百以下的案件的。但是侦查、审讯,查清事实这些工作都还是要做的。这些都做完了以后,再出具草拟好的定罪量刑的意见给上级的衙门。
这些,倒是跟当代的不大一样。在当代像这种重大的杀人案件,一般都会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那份量刑意见书却都是检察院出具的。
像这个案件,几乎是可以定罪,就等着逐级上报上级衙门,再逐级衙门批复下来,判个秋后斩立决了。只是这屠夫却是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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