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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起诉书》(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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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证人证词五份
    2、书证一份
    3、物证二份
    4、报案材料
    5、被害人陈述一份
    6.DT市脑科医院诊断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胜将顾伟殴打致死事实成立,但根据2003年时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及根《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才能免于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时看到受害人捡起自家工地上的钢筋,一时受到刺激,精神病发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此时被告人胡志胜已经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内,因此宣判胡志胜当庭释放。考虑胡志胜的病情,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故勒令胡志胜家人从今日起对胡志胜严加看管。
    此致
    DT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看完这一篇章后,李竞雯心情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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