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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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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為亂。
    四年夏,遣呂岱討桓等。秋七月,有雹。魏使以馬求易珠璣、翡翠、玳瑁,權曰:「此皆孤所不用,而可得馬,何苦而不聽其交易?」
    五年春,鑄大錢,一當五百。詔使吏民輸銅,計銅畀直。設盜鑄之科。二月,武昌言甘露降於禮賓殿。輔吳將軍張昭卒。中郎將吾粲獲李桓,將軍唐咨獲羅厲等。自十月不雨,至於夏。冬十月,彗星見於東方。鄱陽賊彭旦等為亂。
    六年春正月,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制,人情之極痛也;賢者割哀以從禮,不肖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無事,君子不奪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門。至於有事,則殺禮以從宜,要絰而處事。故聖人制法,有禮無時則不行。遭喪不奔非古也,蓋隨時之宜,以義斷恩也。前故設科,長吏在官,當須交代,而故犯之,雖隨糾坐,猶已廢曠。方事之殷,國家多難,凡在官司,宜各盡節,先公後私,而不恭承,甚非謂也。中外群僚,其更平議,務令得中,詳為節度。」顧譚議,以為「奔喪立科,輕則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則本非應死之罪,雖嚴刑益設,違奪必少。若偶有犯者,加其刑則恩所不忍,有減則法廢不行。愚以為長吏在遠,苟不告語,勢不得知。比選代之間,若有傳者,必加大辟,則長吏無廢職之負,孝子無犯重之刑。」將軍胡綜議,以為「喪紀之禮,雖有典制,苟無其時,所不得行。方今戎事軍國異容,而長吏遭喪,知有科禁,公敢幹突,苟念聞憂不奔之恥,不計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輕所致。忠節在國,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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