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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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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使至而獻火浣布焉,於是刊滅此論,而天下笑之。臣松之昔從征西至洛陽,曆觀舊物,見典論石在太學者尚存,而廟門外無之,問諸長老,雲晉初受禪,即用魏廟,移此石於太學,非兩處立也。竊謂此言為不然。又東方朔神異經曰:南荒之外有火山,長三十裏,廣五十裏,其中皆生不燼之木,晝夜火燒,得暴風不猛,猛雨不滅。火中有鼠,重百斤,毛長二尺餘,細如絲,可以作布。常居火中,色洞赤,時時出外而色白,以水逐而沃之即死,續其毛,織以為布。
    丁醜詔曰:「太尉體道正直,盡忠三世,南擒孟達,西破蜀虜,東滅公孫淵,功蓋海內。昔周成建保傅之官,近漢顯宗崇寵鄧禹,所以優隆雋乂,必有尊也。其以太尉為太傅,持節統兵都督諸軍事如故。」三月,以征東將軍滿寵為太尉。夏六月,以遼東東遝縣吏民渡海居齊郡界,以故縱城為新遝縣以居徙民。秋七月,上始親臨朝,聽公卿奏事。八月,大赦。冬十月,鎮南將軍黃權為車騎將軍。
    十二月,詔曰:「烈祖明皇帝以正月棄背天下,臣子永惟忌日之哀,其複用夏正;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禮制所由變改也。又夏正於數為得天正,其以建寅之月為正始元年正月,以建醜月為後十二月。」
    正始元年春二月乙丑,加侍中中書監劉放、侍中中書令孫資為左右光祿大夫。丙戌,以遼東汶、北豐縣民流徙渡海,規齊郡之西安、臨菑、昌國縣界為新汶、南豐縣,以居流民。
    自去冬十二月至此月不雨。丙寅,詔令獄官亟平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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