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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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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漢南宮崇德殿處起太極、昭陽諸殿。魏書曰:以夏數為得天,故即用夏正,而服色尚黃。魏略曰:詔以漢火行也,火忌水,故「洛」去「水」而加「佳」。魏於行次為土,土,水之牡也,水得土而乃流,土得水而柔,故除「佳」加「水」,變「雒」為「洛」。
    是歲,長水校尉戴陵諫不宜數行弋獵,帝大怒;陵減死罪一等。
    二年春正月,郊祀天地、明堂。甲戌,校獵至原陵,遣使者乙太牢祠漢世祖。乙亥,朝日於東郊。臣松之以為禮天子以春分朝日,秋分夕月;尋此年正月郊祀,有月無日,乙亥朝日,則有日無月,蓋文之脫也。案明帝朝日夕月,皆如禮文,故知此紀為誤者也。初令郡國口滿十萬者,歲察孝廉一人;其有秀異,無拘戶口。辛巳,分三公戶邑,封子弟各一人為列侯。壬午,複潁川郡一年田租。魏書載詔曰:「潁川,先帝所由起兵征伐也。官渡之役,四方瓦解,遠近顧望,而此郡守義,丁壯荷戈,老弱負糧。昔漢祖以秦中為國本,光武恃河內為王基,今朕複於此登壇受禪,天以此郡翼成大魏。」改許縣為許昌縣。以魏郡東部為陽平郡,西部為廣平郡。魏略曰:改長安、譙、許昌、鄴、洛陽為五都;立石表,西界宜陽,北循太行,東北界陽平,南循魯陽,東界郯,為中都之地。令天下聽內徙,複五年,後又增其複。
    詔曰:「昔仲尼資大聖之才,懷帝王之器,當衰周之末,無受命之運,在魯、衛之朝,教化乎洙、泗之上,淒淒焉,遑遑焉,欲屈己以存道,貶身以救世。于時王公終莫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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