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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章 松黑航权和尼港事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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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丰八年《爱珲条约》,许俄国人在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通航。光绪七年的《伊犁条约》,又加申明,说:“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嗣后我国政府,解释两约中的松花江,说:“只限于松花江同黑龙江的会口以下;自此以上,系属我国的内河,不能准外国人通航。”到庚子拳乱,俄人以兵力占据满洲,才自由在松、黑会口以上的松花江内航行。日俄战后,我国与日本订约,开放东三省商埠十一处。因欲趁机开放上流的松花江,许各国通航,以免俄人独占。宣统元年五月,于哈尔滨、三姓、哈拉苏苏三埠,颁布《新税关章程》。各国商人,遵照本章程的,都许通航。俄国援《爱珲条约》反抗。两国派员在哈尔滨交涉,不得要领。旋将交涉移到北京,七月初五日,订立条约。将满洲界内的松花江开放,许各国自由通航。至于黑龙江下流,我国本来也有通航的权利。然俄政府每以多年独任勘濬之费为口实,阻止中国的航行。因而事实上为俄国所独占。欧战后,俄国各船,次第停驶,华商航业,遂相继而起。然屡遭俄匪攻击。于是呈请政府,派兵船保护,黑吉长官,也同时咨请海军部。政府乃派王崇文为吉黑江防处处长。于一九一九年六月,派利绥,利捷,江亨,利川四炮舰,经海参嵗到尼港。打算溯黑龙江西上,打通从黑龙江口到松花江上游的航路。不意日本也派军舰尾随其后。到尼港,俄国鄂穆斯克政府,忽然出面阻止。而由日本军舰,代彼监视。驻海参崴外交委员刘镜人,援据条约,和俄国辩论,乃得上驶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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