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之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之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注:当作宥。然后制刑。
下文又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把现在的眼光看起来,似乎野蛮;然而宗法社会,大抵“守旧”而“蔑视个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评论古人。至于“凡作刑罚,轻无赦。”则注谓“为人易犯”,“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则势出于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么缺点。《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以之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之法”。就更为完备了。
贵族的特权,今古文家的说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于“优待王族”和“保持贵族的身分”。所以《周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罄于甸人;其刑罪则纤,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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