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话,虽然有许多儒家的议论夹杂在里头,然而天下断没有突然发生的事实;儒家的议论,也必有所本;据此,可以推想我国古代的法律是颇为文明的。
秦国的法律,似乎是别一法系。《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严峻,然而所讲的,只是信赏必罚(把现存的《管子》、《韩非子》、《商君书》等看起来,都是如此)。并没有造作酷刑的理论。秦国用刑之严,固然同法家有点关系。至于“凿颠”、“抽胁”、“镬亨”、“车裂”、“腰斩”、“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罚,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则这许多刑罚是从哪里来的呢?按秦国开化最晚,当时的人,都说他是戎翟之俗。这许多酷刑,难保是从未开化的蛮族里采取来的。所以我说他是别一法系。关于秦朝的刑法,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