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安住之、维持之”。原意指代佛传法、续佛慧命之人,后乃被用来指称各寺院之主持者,或长老。此词用在寺职称谓时,又称寺主或院主。日本佛教界称之为住职。由于住持之住处称为“方丈”,故“方丈”一词亦被引申为住持之意。
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寺庙就有住持,而方丈必须是上规模的寺庙群才能有。并且方丈可以兼任多个寺庙,而住持则不能。一般来说,方丈必须由所在省的宗教管理部门和佛教协会任命才能生效。
(2)道教方丈
道经说:“方丈乃人天教主,度世宗师,演龙门之正法,撑苦海之慈航,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非有道之师,不可立也。”
作为方丈,必须持戒精严、威仪可法、功行两全,在道德修养、持戒守戒、学识水平、威仪规范等方面为广大道众作出示范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