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面,要求女方反抗,或者受胁迫,要求从法律上证明女方不是自愿的。如果自愿了,那么强-奸是不存在过失犯罪的,直接就成了无罪。这个世界上,几乎已经没有国家有“通-奸罪”了,你情我愿。就丝毫没有罪行可言。
这种特殊性,在达国家,诸如美国这样的地方,率先形成了一种社会尴尬:能够被定强-奸罪的男人。往往都是奸了一些人尽可夫的女人的男人,甚至那些“受害者”本身就是曾经做过鸡的;
而那些真正凌-辱了无辜良家的人,只要你律师费足够充足,同时你没有政敌或者商界的敌人要对付你,那么就等着你的律师团帮着你盘问脱罪吧。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的刑诉律师很强大,他们会用极尽道貌岸然但又让人难堪的言语去盘问受害者。比如让受害者回答“你在被啪啪的时候究竟有没有什么什么的感觉、有没有高-潮?”、“如果你抵抗了,你当时是怎么抵抗的?用了哪些肢体动作?”
实际的律师提问比这几个例子还要不堪百倍,足以让良家根本不忍回答。从而漏出一星半点动机证据链上的前言不搭后语,然后被嫌疑犯的律师逮住空子穷追猛打,最终败下阵来,被稀里糊涂的证明成“其实女方在那时候已经自己想要了”。
能够忍下律师全程盘问的,都是在那事儿上见多识广,绝对活儿好的女人。说白了,第一要素就是那女人本身已经没有脸了。脸皮足够厚,才能扛得住。
这种悲哀,在通-奸无罪的时代,似乎确实找不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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