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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艺人合约(求收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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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支付李瑜七亿韩元的签约金,作为公司的签约专属艺人。未来公司负责给李瑜提供专属的经纪人,以及活动所需的车辆,并且公司负责积极宣传、包装李瑜,帮他接洽所有的商业活动,李瑜不得私自越过公司去谈任何商务合作。

    以后李瑜创作的歌曲,公司有着优先购买权,李瑜可以为其它公司提供音乐创作,但商务接洽需要公司出面。公司会抽取卖出去歌曲的创作费,演唱版权费,以及音源版权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四十。李瑜独自享有歌曲的版权。

    这个就等于说,外公司的买了李瑜的歌曲,比如创作费,演唱版权,这是对方经纪公司给予的一次性价格。而且等着音源上架之后就李瑜,别家公司,别家艺人,三人分了之后,落入李瑜收入的音源版权,还得分给经纪公司,四成。

    最直白的就是公司要吃李瑜四成对外创作的所有收入。如果按照韩国这边的艺人标准来看,李瑜这个合约是很好的,公司只要了他音源版权的四成收入而已。

    而且这个只是针对‘对外创作’的部分,如果是李瑜给‘S.M’的创作依然保持着,三家分。

    而李瑜让律师修改了一条,以后他给公司的歌曲创作,音源版权的收入,他要两成,而不是一成。专辑收入他可以只要一成,因为那个本来就赚不了什么钱。而音源涉及到一成收入就是按照‘亿’来计算的呀。

    版权这边的收入分配结束了,其它就是广告收入,广告商主动上门指定邀请李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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