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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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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知敌不过对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因而才选择先行离开,离去后也去报了官,史子不懂,为何这也会受罚?”

    “请令史替我等解惑。”

    令史昌微微额首。

    他并没有急着解惑,而是看向了那两名儒生,缓缓道:“你们也认为判决不公?”

    文昭、沈顺起身道:

    “回令史。”

    “我们的回答跟其他人都不同。”

    “‘儒家有言: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必为。’”

    “我们已对两者都进行了必要的批评,若是对方能听进去,这自然是我们劝诫的结果,若是对方不听,执意要杀人,那又岂是我一个儒生能阻止的?”

    “我们已经做了自己必为的事,这怎么能算没有施以援手?”

    “这个判决就是不公!”

    “我不服!”

    令史昌虚眯了很久的眼睛,终于重新变得精神。

    他冷笑道:

    “服与不服,这就是法!”

    “你们的辩解,在《奏谳(yan)书》中都能找到对应。”

    “按《奏谳书》给的判决,你们的这些所作所为,均要按《法律问答》中规定做出处罚,即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至于为何会给出这么判罚。”

    “我来给你们解释。”

    “你们所谓的先离开再报官,或者直接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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