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出来,同时在各地下设审理机构,这会不会降低各地主官的权威?若是各地的通判挟势为难主官怎么办?”
“降低主官权威是必然的,当然也不能让通判完全脱离地方行政体系,这样地方政事委员会有监管大理寺的权限,他们可以对大理寺判罚进行弹劾,若是半数以上常设委员投了否决票,大理寺就得重审。大理寺主官上任一年以后,当地的政事委员会有罢免的权限,全体协理委员投票,评议其是否称职。若是不称职,就直接罢免,由军政府大理寺重新任命新的主官。”
“可是有些判罚当地官员未必有意见,但也有可能对当事人不公,这可如何是好?”
“所有判罚,第一审之后,当事人若是觉得不公,可以到上级大理寺继续审告。上级大理寺必须受理进行重审,然后再行宣判。”
“这样一来,会不会有人没玩没了的告下去?”
“一个案子只能审两次!若是二审之后仍然不服,他们可以到主管二审判罚大理寺的政事委员会投告,由政事委员会答复,是否重审。”
“这样下来,还有不公该怎么办?”
“咱们军政府设立巡回检举司,到各地查理大理寺判罚,同时受理投告,调查之后发现判罚确实不公,指定大理寺进行重审,同时追究之前错判的责任。”
保证完全没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冤假错案现象的出现,以目前的条件来说是不可能的。目前的这种制度,只能尽可能保障基本的判罚公正,制约负责审理案件的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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