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面的条款规定的很清晰,处理超生,计划外生育的,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缴纳社会抚养金。只此一种方式。记得儿时,家乡对待超生人员,处置很是有力度,要扒房,孕妇要逃跑。不敢在家呆,现在好像不扒房了,但是也是不敢在呆着。
现看陕西省的,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可见,陕西省对待超生,计划外生育处理方式也是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没有其他方式。更别说是强制引产这种不人道的方式了。在当今社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禁让人深思。
最近发生在陕西这个案例,其中曲折,网上说了许多,大致原由,是因为,这家交不起所谓的“保证金”。如果说社会抚养费,还与法有据,这保证金之说,就没有任何出处了。主官人员,大放厥词,让人气愤不已,之后陕西安康副市长赴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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