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
关于司法鉴定相关内容,在我国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中有所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等等。
从国外立法来看,譬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第1款规定:“凡预审法庭或审判法庭遇有案件提出技术性质的问题时,或者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或者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命令进行鉴定。”《德国诉讼法典》第73条第1款规定:“法院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人数。”第83条规定:“(1)法官认为鉴定尚有不足时,可以要求原鉴定人或者请求其他鉴定人作新的鉴定;(2)鉴定人在鉴定后应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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