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程序的基本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美国法哲学学者贝勒斯教授(michael.d.bayles)认为,现代程序正义的问题至少发生在三种不同的语境下。正当法律程序对三种不同语境下的程序正义问题自然有不同的要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形式。第一种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集体决定。
“这个语境下的一个分支涉及对问题作出决定的活动。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及其他会议规则要么是公正的,要么是不公正的程序。另一个分支涉及官员或代表的选择。选择立法者的程序,与立法辩论和立法行动的规则不同,但是两者都涉及集体决定的活动(collectiveroupdeaking)”。
第二种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解决两造或多造之间的冲突。冲突通常是诉诸强力[战争或强制(coer)]、谈判、调解、咨询、、仲裁或审判来解决的”。
第三种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做出“对个人施加负担或赋予利益的决定,也即‘负担/利益决定’(burden/bedecisions)这个语境下的程序正义问题。这里的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组织。赋予利益的决定包括诸如获得社会保障或福利的权利,获得津贴或业绩奖励,被大学录取或被加护病房接纳,以及被聘用等问题”。
很显然,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程序形式更多地适用于作为第一种语境下程序正义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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