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对于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种种条目,规定的真真的,给每一位国民打了一个稳定剂。
要想法治治国,就要重视法律程序,必须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老思想。真正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解决自己的问题。如果这样一种观念深深的在人们的脑海里扎根发牙,那么国家更加强盛就指日可待了。
下面是从百度里搜索到的关于正当程序的材料,很有借鉴意义,抄录下来,供大家参考。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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